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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进一步加强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医疗卫生机构:
现将赤峰市卫生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〔赤卫办发(2013)44号〕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学习,并与以下要求一并执行:
(一)由市卫生局负责全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、区卫生局负责全区管理工作,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号段申请及使用情况、信息统计等日常工作。
(二)区卫生局负责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的初审,原签发医疗机构应为申请人提供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存根复印件。
(三)各助产机构本年度第一次申请领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要按本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。
(四)根据赤卫办发(2013)44号文件要求,区卫生局将加强《母婴保健执业技术许可证》管理工作,凡是达不到“赤峰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(试行)”的,将不再核发、校验《母婴保健执业技术许可证》。
附件:1、
关于进一步加强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工作的通知.pdf
3、
附件3.doc
4、
助产条件.doc